甲筷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八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林场收购加工木块的粗树枝,一批支付价款30万元,还从林场收购毛竹一批支付价款20万元,均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于当月全部领用
2,进口一台生产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5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5%完税后取得海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
3,甲企业销售自产描金工艺木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5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销售竹制描花工艺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
4,将业务一中收购的粗树枝中的50%委托乙企业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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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5 | 提问时间:2022 10/28 12:53
(1)业务(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60+45)*9%=9.45
(2)业务(2)海关代征甲企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80*(1+5%)*16%=13.44
(3)业务(4)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2/(1+5%)*5%=0.1
(4)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50+10+60+12)*16%-9.45-13.44-0.1=-1.87
(5)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0*5%=0.5
2022 10/2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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