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供外卖平台软件,和配送点签订软件使用合同,配送点使用我们软件平台和我们品牌。
交易时,消费者在我们平台软件下单,资金进入我们类如微信账户,我们在此账户把商家和配送点费用转出去给他们,我们只是留下合同签订的软件平台使用费。
我们没有互联网金融牌照。以上报税是否可以只按照软件平台使用费部分申报?其他如商家和配送点的款项不需要申报,也不列入营业额?可以么?这就是我们的营业额只有软件平台使用费部分?
比如消费者向我们平台转入30元订一份快餐,其中25元我们转给餐厅,4.8元转给配送站,我们只留下0.2元作为软件使用费。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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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2 10/24 09:34
同学你好
那你这个不确认收入才可以的
2022 10/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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