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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0月份推出了一项“用小麦直接兑换面粉”的业务。公司将小麦按收购价格每公斤1.79元计算,面粉和麸皮按销售价格每公斤1.9元(含税)和1.35元.(含税)计算,1公斤小麦兑换0.8公斤面粉和0.2公斤麸皮,另外对每公斤小麦收取0.1元的加工费。10月份共以640 000公斤面粉、1 60000公斤麸皮兑换小麦800000公斤(在整个兑换业务过程中,都按规定填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金额分别为1216 000元、216 000元和1 432 000元。财务会计认为该项以物易物业务,仅仅是库存产成品减少、原材料增加,并且小麦和面粉都属于农产品范围,所适用的税率相同,在金额相等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减后,无应纳税额。为了简化核算手续,直接借记"原材料”和贷记“库存商品”,将另外收取的加工费70796.46(800 000x0.1+1.13) 元(折算后的金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9203.54元。请问:上述业务的处理是否有问题
84784952 | 提问时间:2022 10/18 16:56
晓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同学你好 存在问题,将销售的面粉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由于麸皮属于免税货物应单独计帐,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另外根据税法: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加工费用等。凡是价外费用,应计提销项税金
2022 10/1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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