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同乙公司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厂房)进行交换,甲公司持有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不含增值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 为800万元,已累计摊销的金额3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不含6%的增值税) ;乙公司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500万元,已计提折 旧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800万元(不含9%的增值税),同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银行存款333万元(其中包括支付补价200万元,支付增值税差额133万元),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入原材料、固定资产仍作为原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