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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老师 请问这个政策是特指预售卡业务的吗
84784949 | 提问时间:2022 10/14 17:21
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对的是的,是预付卡的。
2022 10/1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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