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老师 请问这个政策是特指预售卡业务的吗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49 | 提问时间:2022 10/14 17:21
对的是的,是预付卡的。
2022 10/14 17:24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