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等多业经营,7月发生如下业务。(1)承包本市一家工厂的厂房建设工程,本月全部完工。建设施工合同中注明工程总价款为3000万元,另外得到对方支付的提前竣工奖200万元。建筑公司购进用于改造工程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含税金额为1080万元。(2)承包外市一家制药厂厂房改造工程,当月竣工结算,工程总价款为4500万元,发生分包支出800万元,取得分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承包一家商场的装饰工程,工程主要材料由商场提供。完工后向商场收取人工费20万元、管理费5万元、辅助材料费7万元(4)将一处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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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0/11 09:09
同学
业务1:对方支付的提前竣工奖属于价外费用,应包括在计税依据中。
应纳增值税=(2000+100)÷(1+11%)×11%-880÷(1+17%)×17%=80.25(万元)
业务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业务2应预缴的增值税=(5550-1200)÷(1+11%)×2%=78.38(万元)
该业务应纳增值税=5550÷(1+11%)×11%-1200÷(1+11%)×11%=431.08(万元)
2022 10/1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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