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我有个问题不解,为什么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老项目和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预缴税款时是÷(1 5%)×5%,而不是÷(1 9%)×5%呢?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不是先用9%的税率价税分离再乘以预征率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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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1 | 提问时间:2022 10/09 09:37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022 10/0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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