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约定:“乙方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但保留5%的合同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采购人的这一做法是否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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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7 | 提问时间:2022 09/20 17:20
同学你好,不正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不得以质保等名义克扣款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022 09/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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