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企业生产销告微波炉,出厂不含税单价为400元/台,成本为300元/台。2020年1月,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微波炉2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单价(不含增值稅)为400元/台,销售额为8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商场于1月7日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予商场5%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2)8日,销售3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35600元。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654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6000元、增值税额540元,该外地客户款项未付。(3)9日,拔付3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使用,但末开具发票。(4)10日,没收逾期仍末收回的包装物押金56500元,确认收入但末开具发票。(5)11日,购进原材料、零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0000元、增值税额2340元;支付运费价税合计218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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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9/19 16:20
你哈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 09/1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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