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家具制造企业2017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经营收支情况。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158万元,税金及附加9万元,销售费用55万元(其中广告宣传支出50万元),管理费用18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财务费用12万元(其中经批准向职工集资款10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3%,资产减值损失2万元(税法允许列支1万元),投资收益9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3万元)。(2)营业外收支情况。营业外收入18万元,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罚款6万元,违反合同的违约支出1万元,公益性捐赠10万元)。(3)除上述资料外,该公司没有其他应税收入,其他各项费用开支均未超过税法规定。(4)2017年初企业尚有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万元(弥补期未超过5年)。要求:计算该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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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9/12 13:01
你好同学
会计利润=53
广告宣传支出扣除限额=300*15%=45,调增50-45=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60*1.2和300*0.005=1.5较小的,调增=2-1.2=0.8
财务费用调增=1-10*3%=0.7
资产减值损失调增=1
国库券利息收入调减=3
税收滞纳金罚款调增=6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3*12%=6.36,调增=10-6.36=3.64
应纳税所得额=53+5+0.8+0.7+1-3+6+3.64-12=55.14
2022 09/13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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