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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可否以按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6/03 17:31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按照项目分别进行选择。"
2017 06/0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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