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幢办公楼的建造工程出包给乙公司承建,向乙公司结算进度款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工程款800万元,增值税税额72万元。2019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后,补付工程款400万元,增值税税额36万元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企业总部使 用;该办公楼预计使用年限50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202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将该 栋办公楼出租给丙公司,为期3年,年租金为60万元。甲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项出租的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合同签订日该办公楼公允价值1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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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2 07/09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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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09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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