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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跌价准备数再乘税率算税,为什么在考虑存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方面要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这是不是矛盾,一个调增多交税,一个说少交税呢?
84785004 | 提问时间:2022 07/01 14:37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下一年,上年度发生的存货跌价准备又冲回的,同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之前确认过存货跌价准备.当存货出售时,会计上之前确认的存货跌价会冲减成本,导致会计利润增加,即存货跌价转销账务处理.但是实际税务利润没这么多(税务利润=售价-存货余额,非存货账面价值),这部分存货跌价准备需要做纳税调减. 按照国家的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因此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先确定应税所得,再乘以适用所得税率求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022 07/0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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