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朝日贸易公司(乙方)2019年3月4日收到曙光贸易公司(甲方)来电称:“你方订购200台清风牌空气净化器,每台单价3200元人民币。以纸皮箱泡沫包装,外加塑封,不计价。3月20日之前答复有效。乙方于2019年3月15复电称:“单价为3050元,可接受你方3月4日电函。如有争议,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10日内答复有效。甲方3月21日回电称:“如单价3100元一台,可接受”。乙方未予回复。两日后该型号机器价格波动,甲方于3月26日电告乙方:“接受你方3月15日电函价格,信用证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园区支行开立”。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具体说明理由。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6/29 14:57
会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不成立,甲方于3月20日回函视为新要约
2022 06/29 15:55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