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庆期间为促销产品欲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返还20%的现金,即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200元现金。二是销售价值1000元的商品,给予200元的价格折扣,并将价格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该企业销售毛利率为40%,即若销售额为1000元,则进价为600元。以上价格为含税价格。经测算甲公司销售1000元(含税)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元(不含增值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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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6/28 16:41
方案一:赠送的现金为销售费用
增值税=1000÷1.13×0.13=115.04
附加税=115.04×(7%+3%)=11.5
税后利润=[(1000÷1.13)×40%-200-60]×(1-25%)=70.49
2022 06/2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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