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个发起人拟采用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每个发起人各承担100万元,其余1100万元向社会募集。为了吸引投资人购买,他们将每股1元的股票优惠到每股0.9元开始募集。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四个发起人中的两个突然改变主意,抽回了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公司设立过程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达12万元,加上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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