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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老师,帮我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84784976 | 提问时间:2022 06/16 10:49
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按照现行税法政策规定,购入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这个定义比字面意思更广,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税法上可以一次扣除。但是,这仅仅是税法上的一种优惠措施。会计处理上,还是应当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提折旧。这样就带来税法、会计差异,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即可。 例如:甲公司2019年6月购入两台生产设备,含税价678万元(单价339万元),银行转账支付;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并已认证通过。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6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万 贷:银行存款 678万 甲公司预计该生产设备可以有效使用5年,按照5年计提折旧,到期无残值。(注: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不低于10年,乃是税法规定;税法既然另有规定可以一次扣除,则“不低于10年”规定当然不必执行。会计处理依照会计规定即可。) 2019年7月至12月计提折旧分录 借:制造费用 10万×6=60万 贷:累计折旧 10万×6=60万 假设甲公司除此设备影响外,其他业务净损益2000万元,且除此业务之外,当年没有其他税法、会计差异事项。甲公司会计上分期计提折旧,利润总额1940万元(2000万-60万);税法上选择将上述设备一次扣除,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万元(2000万-600万)。二者相差540万元,即“税法扣除600万元-会计折旧60万元”。 甲公司2019年度全年计提企业所得税分录(假设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其他优惠事项) 借:所得税费用 485万(194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50万(14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5万(540×25%) 2020年,甲公司对于上述设备计提折旧120万元,全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税法上由于已经于2019年一次性全额扣除,所以对于本年所提120万元折旧应当予以纳税调增。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税法、会计差异事项,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20万元。 甲公司2020年度全年计提企业所得税分录(假设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其他优惠事项) 借:所得税费用 500万(2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万(12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30万(2120×25%) 我们对于这个例子再延伸一下: 假设甲公司2019年购入上述设备,用于研发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加计扣除基数乃是当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即600万元;加计扣除金额450万元(600万×75%)。那么,甲公司会计利润总额1940万元(2000万-60万),并无影响;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50万元(2000万-600万-450万)。二者相差990万元,即“税法扣除1050万元-会计折旧60万元”。但是,因为加计扣除属于税务处理事项,且与会计规定之差异,乃是永久性差异,不存在日后调整问题,所以加计扣除导致的450万元,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仍然计提于所得税费用。除此业务之外,当年没有其他税法、会计差异事项。
2022 06/1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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