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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5月,公司提出新一代智能手机研发项目(该项目属于重大研发项目)的立项申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2020年7月,该项目最终报总经理批准。 (2)为了减少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公司规定所有对外发生的经济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审核人员对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等进行重点关注;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 (3)为了节约成本,2020年10月,甲公司决定将两成手机生产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2020年11月,根据公司相关的规定,从候选承包方中确定乙公司为最终承包方,并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 指出资料1至3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06 20:28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资料(1)存在不当之处。不当之处:新一代智能手机研发项目属于重大研发项目,最终报总经理批准。理由: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而不是报总经理批准。资料(2)存在不当之处。不当之处一:对外发生的所有经济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理由: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或:某些不重要的、即时结清的业务,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当之处二: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理由: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资料(3)不存在不当之处。
2022 06/06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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