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x1年3月1日销售商品一批给乙公司,售价为1 000 000元,代垫运费5 000元。乙公司于3月9日付款。3月20日企业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售价90 000元,已收到存入银行。该批
原材料成本为70 000元。
要求:(销售商品时不考虑成本的结转,单位以元表示)
(1)编制该企业实现销售收人的会计分录。
(2)编制该企业代垫运费的相关会计分录。
(3)编制该企业收到价款时的会计分录。
(4)编制该企业出售原材料取得收入的会计分录。
(5)编制该企业出售原材料时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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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5 | 提问时间:2022 05/22 22:25
您好
(1)编制该企业实现销售收人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0*0.13=130000
(2)编制该企业代垫运费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3)编制该企业收到价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5000
贷:应收账款1130000+5000=1135000
(4)编制该企业出售原材料取得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90000+11700=10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13=11700
(5)编制该企业出售原材料时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70000
贷:原材料 70000
2022 05/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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