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2014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3月2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200万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 n/30甲公司已于当日发出商品,乙公司于3月15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