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2月1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M非专利技术,发生研发支出80000元,支付增值税税额10400元,相关支出均不符合资本化条件,2月末该研发活动完成研究阶段。(2)4月1日,该非专利技术进入开发阶段,期间共发生研发人员薪酬30000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费2000元、耗用原材料4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符合资本化条件。(3)6月1日,研发活动结束,经调试达到预定用途并交付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甲公司预计M非专利技术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4)12月1日,将M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丙公司,双方约定的租赁期为三年,月末,甲公司收取当月租金共20000元,增值税税额1200,款项已存入银行。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写出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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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18 17:15
1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00
贷银行存款90400
2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7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0
原材料40000
累计折旧2000
银行存款5200
3借无形资产72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72000
4借银行存款21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00
2022 05/1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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