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和资料核对,然后再发出询证函。
(2)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于负责银行存款函证的项目组成员B比较忙,所以在将询证函密封后,交给被审计单位的出纳代为发出。
(3)为保证回函的客观性,项目组成员C以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发函。
(4)A注册会计师认为未收到消极式询证函的回函提供的审计证据,比积极式询证函的回函提供的审计证据更有说服力。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4)项,逐项说明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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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1 | 提问时间:2022 05/10 18:18
(1)恰当。
(2)不恰当。询证函应该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不应该交由出纳代为发出。
(3)不恰当。按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4)不恰当。未收到消极式询证函的回函很有可能表明函证对象未收到询证函,并不表明比积极式询证函的回函提供的审计证据更有说服力
2022 05/10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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