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销售价款中不含增值税。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笔结转。20x1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及事项:1)销售A产品一批,产品销售价款为8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50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2)20x1年5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到B产品一批,并验收入库。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退货款40000元,增值税5200元,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产品的成本为22000元。3)按合同要求,将C产品一批发送给丙公司,待丙公司验货后付款。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12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66000元。产品已发出,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4)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确认购货的通知但销售款项并未支付给甲公司。满足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要求:编制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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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03 19:09
你好!
1借银行存款80000×1.13
主营业务收入80000
销项税10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库存商品
3.
2022 05/0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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