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4)销售甲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代垫运费8 000元。
(5)用甲产品与汽车生产企业换取小汽车一辆,将换入的小汽车提供给管理部门使用,换出的甲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0000元,换入的小汽车的不含税价款为20000元,该生产企业向汽车生产企业支付了差价,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6)销售一批甲产品零部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8000元。
(7)提供维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4 800元。
(8)转让自己使用6年的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24 360元(该设备购入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的上述相关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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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3 | 提问时间:2022 04/11 20:36
业务4销项税额的计算是
300000*0.13+8000/1.13*0.13=39920.35
2022 04/11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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