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如下购销业务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分别为23万元和3.68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分别为8万元和1.28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4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已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购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2万元;
(5)销售产品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33.9万元;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8万元(即上个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本月继续抵扣)。
已知:企业取得的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已在当月认证;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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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22 04/06 14:32
当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
3.68+3*0.09+1.28+44*0.09=9.19
当月销项税额是
42*0.13+33.9/1.13*0.13=9.36
应交增值税9.36-9.19=0.17
2022 04/0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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