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科大机械厂是红星机械厂的产品销售客户,两者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科大机械厂共欠红星机械厂2000万元。科大机械厂由于经营不善,正面临破产。双方拟订了合同:科大机械厂以厂房、办公楼及厂房、办公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作价1800万元(不含税),另外200万元以现金偿付。科大机械厂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500万元,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400万元。请计算红星机械厂应缴增值税税额,并提出税收筹划建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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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2 | 提问时间:2022 03/26 18:00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 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1800-500-400 )*5%=45 (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科大机械厂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红星机械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022 03/26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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