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按照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如符合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收入。请问这条规定是针对所有的承包人吗,还是只是针对学校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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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6 | 提问时间:2022 01/10 10:55
你好 我坐标河北 我问了下我们税局 (12366)给的答复是
按照文件的是您按14号令去管理就可以享受 不过具体还是得和税局去确认下
所以建议您和您主管税局或是税局税政部门确认下 看是否免税 免税还需要什么资料
2022 01/1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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