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星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500元,每天加班4小时,加班费另算。1个月后,职工们感觉太累,纷纷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厂方以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声称不加班就要职工支付违约金。职工将厂方告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职工能胜诉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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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28 11:46
你好,职工能胜诉。原因: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企业以不加班为由辞退劳动者的,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企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021 12/2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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