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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8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0000元。甲公司为了尽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2)13日,收到乙公司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3)15日,对已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费用60000元,假定当月不分摊改良支出。(4)19日,向丙公司销售商品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17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5)24日,丙公司发现19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子8%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子折让,收到丙公司转来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6)25日,销售商品领用一批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收入40000元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24 09:54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1 12/2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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