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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公司无偿给单位使用场地,对方为光伏发电企业,与我公司约定每个月提供一定的用电额度,额度内免费。 问题1:那么对我公司无偿提供场地(无所有权),以及对方提供的免费用电,是否都应该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2:如果我们不想视同销售,应该如何签订合同?
84785039 | 提问时间:2021 12/17 16:25
恒山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学员您好,您这种情况并非“无偿”,就是“销售”而非“视同销售”,应该就约定的金额互开专用发票,双方同时确认收入、成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收入成本、进销项相互配比,不存在只确认成本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021 12/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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