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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老师你好!(1)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565万元。 (2)将零售价为2.26万元的儿童服装作为六一儿童节礼物无偿捐赠给某贫困山区小学。 (3)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80万元。 (4)获得银行存利息收入10万元。 (5)当月购入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为16万元。 (6)购进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万元。 (7)由于管理不善,上月购入的账面价值为5万元的衣服(进项税额已抵扣)被盗。 上面7个计税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兼营行为
84784952 | 提问时间:2021 12/16 13:37
anya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CMA
同学你好!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各项收入其中:1、2为货物销售收入,3为服务费收入征收增值税,4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项目,只需交纳企业所得税。1、2(视同销售)、3项计算销项税额,5、6项计算进项税额、7项做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进项转出
2021 12/1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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