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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某企业2017年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无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25%,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8日,该企业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产品200件,每件售价1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相同),成本80元,已将提货单和发票账单交给购货单位,并收到购货方转账支票存入银行。2、16日,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一批,价款总额为80000元,产品成本为售价的60%。同月收到代销清单,已销产品总额为30000元,并收到代销单位汇来的款项(已扣除代销手续费5%,不含增值税)。3、2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外地销售一批产品,售价总额为50000元,产品成本为36000元,代垫运杂费3000元。当月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4、28日,支付产品宣传广告费4000元,开出支票付讫。5、29日,计算当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元和教育附加费500元。6、3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赞助支出10000元。7、31日,计算当月实现的利润总额。8、31日,企业按本年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5000元,结转全年实现的净利润,并结转全年的各项利润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05 23:23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给你
2021 12/06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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