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规定,2017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400万元并未最终实现,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按税法税前列支折旧费用60000÷20×11÷12=2750(万元)。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7000-3400-2750=850(万元)
为什么还要减去折旧的2750
公允价价值变动损益能理解因为是变动已经做了损益的,但是折旧不是没有做吗怎么还要减折旧的2750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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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1 11/28 17:32
因为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所以会计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400,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税法不认可,所以纳税调减3400,同时,会计上不折旧,但是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计提税法的折旧税前扣除,所以减去税法角度折旧交税。
2021 11/2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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