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
2019年3月1日,李元芳问狄仁杰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李元芳将于同年7月1日前归还,但到
2020年2月12日李元芳仍未还钱,于是狄仁杰于2月18日催要欠款,李元芳表示两个月后绝对归还欠款。同年3月10日,狄仁杰再次到李元芳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楼空。2022年11月1日,狄仁杰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于是当天准备乘坐地铁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前一班地铁竟然发生爆炸,导致唯一一条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直到11月11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狄仁杰在12月10日前去法院提起诉讼。谁料李元芳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狄仁杰的诉讼时效期间超期,当天前去控制了狄仁杰的人身自由,直到2023年的2月20日才将狄仁杰放出。
(1)本案中狄仁杰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2)本案中狄仁杰最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时间是?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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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8 | 提问时间:2021 11/24 22:37
您好!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2020.3.10开始算,有效期3年,也就是2023.3.10为止,2022.11.1发生在截止日前六个月,所以此时诉讼时效中止,2022.11.11诉讼时效恢复,终止日期延长到2023.3.20
限制人生自由这里应该不会导致终止,这个还要确定下,上面的答案您参考下吧
2021 11/24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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