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老师这道题我根本读不懂
84784997 | 提问时间:2021 11/16 11:35
美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2021 11/16 11:41
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