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购入粮食,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11.66万元。
(2)外购各种包装容器,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2万元。
(3)外购各种散装药酒,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6.5万元。
(4)外购瓶装汽酒,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2万元。
(5)本厂生产的散装白酒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15.6万元;向客户收取包装物押金1.13万元,财务上单独核算了包装物的押金,未超过1年期限。
(6)本厂生产的粮食白酒连同原购入的6.5万元的散装药酒分装成小瓶,并组合成礼品酒盒对外销售,共取得不含税价款14.5万元。
(7)外购的汽酒因管理不善,1/4变质。
(8)企业取得的上述相关发票均已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并在当月进行抵扣。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该月应纳的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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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1 10/30 21:51
同学,你好,具体哪里不明白呢
2021 10/30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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