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7月委托秋日公司加工甲材料,甲材料是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 甲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康乐公司相关业务如下:
(1) 7月3日发出乙材料一批, 计划成本40 000元,委托中华公司加工成甲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
(2) 7月4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运费4000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
(3) 7月15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1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 7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消费税;
(5) 7月17日,甲材料收回验收入库,计划成本60 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写出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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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1 10/29 10:53
1.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0
材料成本差异400
贷原材料40400
2021 10/2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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