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老师我想问一下 这条规定 具体怎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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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1 10/22 16:39
同学你好
这个就是超出比例直接调增
2021 10/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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