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销售后有哪两种不同处理方法,在核算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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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7 | 提问时间:2021 10/06 13:55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是指委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代销商品后,是否能够卖出,是否牟利,与委托方。
因此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的寄售交易的主要商品直接销售给受托人没有真正的差异。因此,委托方发出货物,收到货物实现销售凭据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的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主要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货物时直接确认为收入
方式: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一般代销方式,它是受托人没有卖商品的情况下商品,可以返回到主货物和奖励,并没有转移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主要不应确认收入时货物的问题,但受托人收到寄售库存,才可以确认收入
所以在一般的寄售模式,客户端条目如下
:货物托运
贷:库存商品
2第1期。收到代销清单的受托人,按代销清单上表示,已售出的商品,付款的成就
:应收帐/
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信用:委托
及会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人
: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两个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主要区别。当商品的问题视为收购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同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货物的所有权。一般货物,只有受托人和发行完成后出售寄售列表,应视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可确认收入前。
2021 10/0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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