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它们都加工生产机械配件。甲企业的年销售额为40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50万元;乙企业的年销售额为43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7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均达不到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对两个企业均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征收率为3%。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2万元(=400x3%),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2.9万元(=430x3%),两个企业每年共应缴纳增值税24.9万元(=12+12.9)。如何筹划才能降低增值税税负?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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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26 | 提问时间:2021 09/22 10:47
你好,都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就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2021 09/2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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