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差额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X-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Y)÷(1+11%),销项税额A=销售额*0.11,假设发票上的销项税额是B [B=含税合同价X/(1+11%)*11%], 如果是手工帐形式,在填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的时候,“销项税额”那一栏究竟是应该填A还是填B? 当月应交的增值税额,应该用什么方法计算出来? 还是简单的 应交增值税的销项-进项+进项转出.....? 这样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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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9 | 提问时间:2016 12/19 19:05
您好,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在填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的时候,“销项税额”那一栏是填B,当月应交的增值税额,应该应交增值税的销项-进项+进项转出。
2016 12/1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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