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有一个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化学原料,在海南有一个纯贸易企业,销售化学危化品等,有相关危化品资质。但是据我了解贸易公司进项和销项都必须是同一品名。我们老板想要贸易公司采购原料A,然后让生产企业加工,开加工费发票,然后销售开加工后的可能是危化品商品B给第三方。这样贸易公司拿着购买原料的A和加工费的进项可不可以抵扣商品B的销项?应该是生产企业没有危化品的销售资质,然后海南又有优惠税率,现在想让海南开票,但是进项又是原料,和销售的商品不一致。理论上贸易公司不能生产,是不是就不能有加工的进项,还有转换品名开票的抵扣问题。我百度了下,有的说可以,有的又说不行。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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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1 05/14 15:23
同学你好
是出口贸易吗
2021 05/1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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