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老师,合伙企业有A自然人合伙人和公司b合伙人,各占股50%.发放工资10000(其中包括A的5000),没有其他费用成本,收入30000.那么分红时A是不是(30000-10000)×50%=10000,再10000按个税经营所得,那交个税时是不是也可以专项扣除每月5000,每年5万标准。然后发放那5000的工资需要怎么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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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3 | 提问时间:2021 01/19 01:33
你好!
1、A所得分红=(30000-10000)×50%=10000元,没错。
2、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取得的工资视同生产经营所得缴个税!A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0000+60000=70000元。
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A合伙人如无其他综合所得,可扣除专项费用60000元,但不得税前扣除专项附费6项。A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70000-60000)*5%=10000*5%=500元。注: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0的,适用5%的税率。
2021 01/1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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