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想咨询以下做账及处理是否规范(3个问题):我们2019年冲销了一笔2018年开的发票,我们当时做账做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和收入记了红字,1.红字增值税申报退税,办理成功,做账时,我按当期应交增值税-红字增值税税结转的,实缴按当期应交的记,后来根据税务退税文件记了实缴的冲抵凭证。2.红字的收入因为是电子自动结转,它结转到了当期的本年利润,然后再结转到未分配利润,导致报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年初+利润表未分配利润累计数不等于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年末数。3. 企业所得税这里,我们没有单独申报退红字收入的这部分税,而是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结转了红字收入的那个利润表报的,也就是把2019年实际的收入和红字收入的合计值报在了申报表收入栏中,利润也就相应的是两个情况的合并值申报的。 想问老师,以上3点操作,又不合规范之处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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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2 | 提问时间:2021 01/09 18:37
你好,同学。
1,没问题
2,没问题
3,不影响,按你冲减后的收入计算即可的
并没什么问题
2021 01/09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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