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18年12月25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3个月,2019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培训费总额为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25000元,第二次在2019年2月28日支付15000元,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000元。
2019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培训费金额为2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00元。甲公司1月、2月各发生培训成本15000元(假定全部为培训人员薪酬)。2019年2月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假定此时已发生纳税义务,
要求:编制甲公司相关业务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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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5 | 提问时间:2020 07/06 14:09
预收劳务款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合同负债60000
2020 07/06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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