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某居民个人于2019年取得如下所得:
(1)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支出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2)5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
计算综合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以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工资预扣的个税(30000*12-5000*12-4500*12-1000*12)*20%-16920=234000*20%-16920=29880
劳务报酬预扣的个税 (1000-800)*20%=40
汇算清缴应纳个税=(30000*12-5000*12-4500*12-1000*12+1000*80%)*20%-16920=30040 老师想问一下,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那里面的劳务报酬写的1000,为什么不是1000—800再×20%
应补30040-29880-40=120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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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0 07/02 23:55
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收入按80%的金额计入综合所得金额
2020 07/03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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