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原告在吴忠市利通区同心街南段西侧经营“徐立新殡葬用品超市”,主要销售花圈、花篮、寿衣、寿材、纸活等殡葬用品。被告的“吴忠市殡仪馆”和原告相隔一条路,约为一千米。被告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内对原告进行监控,关闭殡仪馆电动大门,阻挡原告所经营的花圈花篮,限制消费者从原告处购买的花圈进馆,构成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10月21日,宁夏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向被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8000元,责令被告改正强制消费者购买自己店内花圈的行为。被告不但没有改正,反而对原告进行恐吓,干扰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杰信通达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诉请不能成立。1、被告不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未经营与原告同一行业的商品,未出售花圈等殡葬用品,原告在诉状中述称,被告让外来的消费者退回从原告处购买的花圈,再去被告处购买花圈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故此,原、被告不具有竞争关系;2、原告所述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剥夺广大消费者主张选择权行为均不属于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