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19年5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线,买价234万元,支付的运费、包装费共6万元(均不含税)。安装过程中,领用外购原材料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万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一批,成本为80万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应付未付工程人员的工资为1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为5万元。
(2)2019年5月10日,该生产线安装完成,并投入第一基本生产车间使用。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3)2019年9月1日,甲公司将该生产线出租,每月租金收入20万元(不含增值税),租入方于每月月末支付租金,租期4个月。
(4)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将该生产线对外出售,获得价款2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3.8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1、根据材料(1)和(2),2019年度该生产线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为
A84 B96 C79.8 D91.2
2、根据资料(1)至(4),出售生产线时确认的损益金额为( )万元
A-29.6B-51.2C29.6D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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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9 | 提问时间:2020 06/23 20:31
1、根据材料(1)和(2),2019年度该生产线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为84
2020 06/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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