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汇票出票人A背书给B,B背书给C时,C未做任何背书行为,直接将票据给了D,D又面背书给E。该票据背书上体现的关系人为A-B-D-E。经济法上该票据背书没问题,但在会计实务中D公司怎么做帐务处理?票据上D跟C之间有往来关系,与票据前手B没有往来关系,但由于C没在票据上签章背书给D,所以D在做帐时,如果冲C往来,但后附票据上没有C,这个合理合规吗?税务会认同D以此票据冲销C的往来合理吗?如果允许这种入账方式,并不需要其他证明的话,是否随便附个汇票,并且跟前手之间即便没往来关系也可以入账的话。那实务中,岂不是可以随便拿任何没往来关系的汇票,想冲谁家往来,就说是谁家给的汇票,冲谁家帐了?请问这里该如何理解?如何做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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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0 | 提问时间:2020 06/23 17:06
D要求C在背书栏补上,要不然背书不连续,最后可能会拒绝支付的。
但如果D的取得,是由于合并分立等导致,出具相关文件,也是可以的。
2020 06/2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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