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000件,每件标价200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成本每件为1500元,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要求:
(1)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假定现金折扣按售价计算,不考虑增值税,“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
(2)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假定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3)编制乙公司购买商品的会计分录。
(4)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乙公司支付款项时的会计分录。假定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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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6 | 提问时间:2020 06/11 13:50
(1)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2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
2020 06/1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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